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即是期货交易者,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开户及交易需采集个人信息
客户应当知晓并同意为实现开户及交易目的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机构的要求,客户的必要信息将被采集。客户应当知晓您的信息可能因无法预测、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发生被盗用的风险。
(二)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四)知晓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期货公司禁止所有工作人员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任何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
(五)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居间人信息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有关期货公司居间人的信息可以通过上海期货同业公会(www.shfa.org)与期货公司网站(www.orientfutures.com)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知晓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客户知晓一旦发现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账户信息与期货公司网站公示的账户信息不一致时,客户应拨打期货公司4008859999客服热线或期货公司网站公示的投诉电话进行查询。客户在确认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之前,轻易划转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自行承担。
(九)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本公司提醒您,注意保管好交易密码,不使用简单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定期修改,并且随时查询交易情况及每日结算账单,以防密码失密或被盗用而引起的他人恶意操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客户开户时获取客户资金账号及相对应的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提供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初始密码。客户知晓应在入金前更改上述密码,办理入金后视为已修改上述密码,办理入金后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客户或获得客户授权的第三方的行为,相应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应知晓使用网上期货交易软件、手机期货交易软件办理银期、期银转账等网上期货业务时,存在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可能由于感染木马、病毒导致密码被恶意程序窃取,客户使用的密码可能被他人偷看等不确定因素,由于使用网上期货业务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期货公司采取必要的客户身份认证手段保证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的账号、密码安全,客户也有前述密码使用与管理义务,保护客户的账号与密码。
客户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帐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交易所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行为人通过交易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8.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9.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客户具有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需通过我公司主动向中国期货监控中心及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填写并签署相关申报材料,所有内容如实填写完整,在签署经纪合同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报备。当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客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公司主动向中国期货监控中心及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如客户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监管措施,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客户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有关交易、持仓等重大事项。
(十三)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四)知晓期货交易场所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或取消交易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时停止交易等紧急措施。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场所因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
(十五)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六)知晓居间人的有关规定
1.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为客户提供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2.除期货公司统一对外提供的期货类研发报告及有关信息外,居间人向客户阐述的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代表其个人观点,客户与居间人私下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客户个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
3.期货公司及居间人不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期货公司将从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支付予居间人的报酬。
5.《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居间人禁止行为的规定。
(十七)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止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八)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九)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帐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除将被期货公司冻结出入金、限制交易外,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根据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承担未遵守该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二十)知晓法律关于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知晓不得依照期货交易内幕信息非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知晓不得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市场。
客户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知晓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场所及期货公司关于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二十二)知晓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十三)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1.向乙方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2.与乙方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3.违背乙方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乙方交易;
5.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乙方提供交易建议;
6.向乙方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7.未将乙方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8.挪用乙方保证金;
9.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乙方保证金;
10.利用为乙方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1.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不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五)知晓应当通过期货公司官方公布的渠道下载交易软件和进行资金转账
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网站、第三方软件公司网站等官方途径下载期货交易客户端,切勿通过上述渠道之外的非正规渠道下载软件,切勿使用其他冒用期货公司名义发布的软件,切勿相信不法分子提供的非法证明文件。
与期货公司公示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切勿将资金转账至非法个人或非法机构账户。
(二十六)知晓客户有关注自己账户的义务
由于期货交易行情波动幅度较大,在持仓或交易过程中,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账户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的变化,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并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的动态风险监控措施(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因客户未关注账户的最新变化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处置账户风险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非主交易系统等电子化交易工具存在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的强行平仓操作结果无法通过非主交易系统等电子化交易工具实时查询的情况,客户应当知晓并在期货账户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及时联系期货公司确认账户持仓。因使用非主交易系统等电子化交易工具而产生的客户持仓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后再自行平仓而造成的一切交易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七)知晓期货委托理财可能带来的风险
期货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交易者作为委托方,为实现委托资金增值的目的,以特定的条件,将委托方的账户委托他人(受托方)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客户知晓参与期货交易时,选择期货委托理财可能导致的账户资金亏损风险、账户资产被转移的风险、委托理财合同中可能涉及的不合理或欺诈条款无效而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实际委托理财结果与预期的高回报可能存在巨大差距等不确定因素。客户因期货委托理财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您已知晓本公司员工和与我公司有居间关系的居间人不得私下进行代客理财,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担任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做盈利共享或损失分担的承诺,不得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如您私下委托其代客理财,您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十八)知晓交易所关于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有关规定
客户知晓参与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客户出现持仓超限、频繁开仓交易、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等行为的,交易场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知晓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二十九)知晓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事宜
客户知晓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场所关于程序化交易报备的规定,在使用程序化交易前,如实通过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备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主动报备,将不会对客户的正常操作产生影响。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进行期货交易前,应知晓并接受该系统/软件的相关特性和局限性,对因使用该系统/软件可能导致的被期货交易场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下达交易指令错误、获得成交结果失败等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应当明确利用程序化交易模型交易除了其它交易手段共同具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由于计算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模型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程序化交易模型只是交易辅助手段,仅在符合所设定参数、条件的情形出现时给出的信号提示,历史上根据模型交易的成功记录也并非未来获利的必然保证,使用程序化交易模型进行交易同样可能发生交易亏损。
3.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程序化交易模型不相匹配,会造成无法给出提示信号或信号消失。
4.如交易者不具备一定的程序化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期货公司对程序化交易软件的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及出错发生均不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对由此可能会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三十)知晓利用辅助交易手段的相关事宜
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基本网上交易软件外的其他交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条件单”、“止损止盈单”、“闪电手”、“多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的,由于条件设定多、操作难度大、存在不确定因素多等情况,最终交易结果可能不符合预期。客户知晓前述风险因素,并应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和技能。因使用辅助交易手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十一)知晓公司可以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调整《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业务规则
期货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调整《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业务规则。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期货公司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期货公司网站、短信、交易系统平台等方式发送的相关公告,了解期货公司最新的业务规则与相关信息。
(三十二)知晓无法使用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客户应尽可能提供常用的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确保在期货公司采取动态风险控制时,获取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因客户无法使用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或手机通讯方式变更未及时告知公司的,无法及时获知期货公司发送的各种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十三)知晓期货公司办公电话录音内容的法律效力
客户知晓期货公司办公电话的录音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工作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约定合同生效、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发出调整保证金通知、发出强行平仓通知、约定手续费标准、发出反洗钱相关通知、处理投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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